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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第三批采(碎)石场关闭资金补贴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巴南府办发[2003]14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1-1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南泉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主城区采(碎)石场和小水泥厂尘污染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2001]121号令)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主城区五管齐下净空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第三批关闭的采(碎)石场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凡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且地处主城区内属于第三批关闭对象并在规定时间内关闭的采(碎)石场(不包括此前被关闭或自然停产的采碎石场)。
二、补贴标准
(一)碎石场
以每个合法采矿证为一个补贴单位,补贴标准为每一个补贴单位可享受补贴50000元(含一台碎石机),每增加一台碎石机另增加补贴5000元。
(二)黄砂厂、石英砂厂、页岩砖厂
以每个合法采矿证为一个补贴单位,每一个补贴单位可享受补贴12000元。
三、补贴办法
(一)在限期内自行关闭且属于上述补贴范围内的采(碎)石场可享受补贴。对到期未自行关闭的采(碎)石场,不享受任何补贴,并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补贴资金由区环保局、区国土资源局、区财政局、南泉镇人民政府共同审核,区财政局按审核意见划拨给南泉镇人民政府,由南泉镇人民政府补贴到单位。
(三)各补贴单位在申领补贴资金前必须自行将采(碎)石场及其生产场地内的安全隐患消除,自行拆除设备、切断电源、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并经区国土资源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安全监督局和南泉镇人民政府验收后,有关部门方可核拨补贴资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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