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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庙山自来水价格是否含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武价函[2004]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3-0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江夏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庙山自来水价格是否含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请示》(夏价[2004]6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1995年12月8日,我局在《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武价商字[1995]80号中已明确了庙山小区的自来水价格与江夏区同价,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中包括增值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和消防附加费,并明确不得在价外加收其他费用。2002年9月25日,我局在《关于调整江夏区庙山自来水公司售水价格的批复》(武价函[2002]76号中又重申了“自来水到户价格为最终价格,价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据此,庙山自来水价格已包含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请你局做好解释和协调工作。
武汉市物价局
二OO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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