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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转贷地方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财建字[2004]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3-01 | 生效日期:2004-01-01 |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债转贷资金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及时、足额向财政部归还国债转贷资金本息,树立诚信浙江的良好形象,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转贷地方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4〕10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要按照省财政厅每年下发的还贷计划,切实安排落实用于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的资金,并制订好本地、本部门年度分期还本付息计划,确保及时、足额缴付。今后,我厅将通过内部网站于每年年底公布下一年度的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计划表,对市、县(市)的还本付息计划不再另行发文。
二、根据财政部本次调整国债转贷资金拨款的时间,为简化手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2004年起,新增安排的国债转贷资金,我厅只下达国债转贷计划,不再下达国债转贷资金拨付文件,待收到财政部拨出的国债转贷资金时,我厅将及时根据国债转贷计划把国债转贷资金直接拨付至各市、县(市)和省级各有关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国债专户。
三、根据财政部本次调整国债转贷资金的起息时间和还款日期,为防止在途时差延期支付国债利息而造成的罚息现象,对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的还款日期作相应的调整:
1.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在每季缴付利息时,应按财政部规定的结息日(即各季最后月份的15日)提前10天(即各季最后月份的5日)上缴应归还的国债本息,并上解到我厅规定的账户(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之江支行,账号为10122320007,账户名称:浙江省财政厅);
2.省级有关单位应按财政部规定的结息日(即各季最后月份的15日)提前5天(即各季最后月份的10日)上缴应归还的国债本息,并上解到我厅规定的账户(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之江支行,账号为10122300119,账户名称:浙江省财政厅)。
四、对在规定的还款日尚未缴付应付本息的,我厅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债转贷规定实施罚息,并通过相关途径进行扣款。
五、对于国债还贷任务较重的市、县(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坚持逐年积累、从长计议的原则,尽快建立国债转贷资金还贷准备金,以保证国债本息及时归还。
从今年起,我省已进入国债转贷资金还贷高峰,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国债转贷资金的还本付息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国债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并请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将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我厅(联系人:郭定方,联系电话:87058451)。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相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 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转贷地方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浙江省其他机构
2004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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