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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办发[2003]2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1-24 | 生效日期:2003-11-24 |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求迅速增长。统计信息对经济社会管理和决策的基础作用不断增强,在引导社会舆论、增强群众信心、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也有重要的影响。
为了进一步规范发布和正确使用统计数据,避免统计数据失真以及无序发布、使用统计数据资料造成的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特对统计数据的发布和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以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调查取得的属于国家管理范围的统计数据,须经重庆市统计局审核认可后,方可发布或对外提供(包括向各级党政领导提供)。
三、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向市级党政领导提供的供内部研究工作使用的不属于国家管理范围的统计数据,必须说明数据的来源和采集方式,并不得对社会公布。
四、各新闻媒体在宣传报道中使用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必须经提供新闻的单位把关。提供新闻的单位应依照前三条办理。
五、市统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统计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做好统计工作,为社会各个方面提供应有的服务。
重庆市政府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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