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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发改[2005]273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27 | 生效日期:2005-12-27 |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皖政[2005]7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业普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国家统一部署的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此次普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研究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第二次农业普查,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全市的农业资源状况,制定科学的农业发展政策;有利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速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准确把握农业普查的各项工作要求
本次普查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农民生活质量情况。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是2006年度。
在普查工作中,凡我市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安徽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信。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以及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
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
三、切实加强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此次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芜湖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业普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解决好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办公条件,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做好普查工作;要根据农业普查的特点,做好调查员的选调、培训和组织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普查的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规定,将本次普查所需当地财政负担的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勤俭办事,确保普查工作正常开展。
附件:芜湖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芜湖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沧江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阎晓光 (市政府副秘书长)
潘天武 (市统计局局长)
周 飞 (市发改委副主任)
鲁道铭 (市农委副主任)
成 员:张维水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袁长荣 (市文化委副主任)
赵 永 (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田鸿源 (市教育局副局长)
储长生 (市科技局副局长)
薛永华 (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 平 (市民政局副局长)
庄慧娟 (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业根 (市财政局副局长)
唐德志 (市劳动保障局调研员
杨世珍 (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
夏传文 (市水务局副局长)
王 卓 (市林业局副局长)
程树珏 (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 雷 (市工商局副局长)
孙光辉 (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李 琳 (市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
刘昭明 (芜湖军分区后勤部部长
方 陵 (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方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一、为落实《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优化首都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意见》及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企业是指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京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意见》及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上述金融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首都金融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其他金融企业,经批准后可参照执行。
三、对为首都金融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金融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金融企业取得年终加薪、年薪制兑现年薪等年度一次性工薪所得(下称一次性奖金),可按12个月分解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部奖金收入按此计算纳税。
五、金融企业职工取得的股权、期权奖励按下列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直接取得股权奖励的,根据职工在本企业任职年限或与企业协定的任职年限(超过五年的按五年),按年分月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行使股票期权认购股票,行权价低于股票实际价格的差额,按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最长可分解12个月计算纳税。
六、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用于其2005年2月1日以后在本市购买商品房一套、汽车一辆和参加专业领域培训,每年申报一次,奖励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其购房、购车及培训所付款项且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任职时间以申报人在申请时已实际任职时间为准;连续在同一金融企业集团所属在京不同金融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专项奖励申请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额进行确认后,通过所在单位于每年的5月至9月间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相关认定证书原件、复印件;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复印件;
(三)申请人任命书、任职聘书、聘用(劳动)合同等证书原件、复印件、监管部门颁发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书;
(四)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请人购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购车的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参加专业领域培训的费用证明等;
(六)用于接受奖励款项的申请人所在企业的账户。
七、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金融企业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缴存。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金融企业应于每年3月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下个住房公积金年度金融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并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且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限制。 金融企业按北京市有关房改政策发放给无房老职工和未达标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金融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可在税前扣除。关于住房补贴发放对象、发放标准等相关政策,应根据《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金融企业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职工住房补贴个人账户,实行专户管理。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执行。
八、对2005年2月1日后在京新设立或新迁入京的金融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各分担50%,由所在区县全额兑现,市级应承担部分,通过体制结算补助区县。 在京新设立的法人金融企业凭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法人许可证、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新迁入京的法人金融企业凭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法人许可证、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具有相当资质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财务报告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
九、金融企业可以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租用办公用房的,实行三年租金补贴,即第一年优惠50%,第二年优惠30%,第三年优惠10%。本条在金融街试点,由西城区政府负责执行,北京商务中心区和朝阳区政府可参照执行。 新入驻金融街区域的地区级总部及以上金融企业,在西城区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可享受此条优惠政策。申报时金融企业应提交企业书面申请(加盖公章)、购(租)办公用房的合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符合认定资格的金融企业到北京金融街商会领取申请表格,金融街商会对申报材料初审汇总后,报西城区金融产业促进办公室审核,经西城区政府批准后兑现。
已享受自用办公用房1000元/平方米优惠的金融企业,五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出让,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申请租房补贴优惠的企业,应租用不少于三年。新入驻企业购租其他已兑现房屋补贴企业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购租房政策。
十、在金融功能区设立金融创新发展基地。对进入金融创新发展基地的中小金融机构,在其初创阶段可向金融创新发展基地申请周转办公用房,三年内免交租金。本条在金融街试点,由西城区政府负责执行。北京商务中心区和朝阳区政府可参照执行。 经西城区金融产业促进办公室认可,属于初创阶段的中小金融机构,在西城区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后,均可申请使用创新发展基地周转办公用房。需要提交企业书面申请(加盖公章)。符合认定资格的金融企业到北京金融街商会领取申请表格,金融街商会对申报材料初审汇总后,报西城区金融产业促进办公室审核,经区政府批准后兑现。中小金融机构在创新发展基地使用的办公用房仅供自用,原则上不超过2间。使用期限最长为三年,其间西城区政府可就基地具体情况对房屋进行调剂。
十一、金融企业聘用的属本紧缺急需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调京手续和本市户口。申请时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劳动)合同、同意调出函、接收函、近期体检表及个人全部档案。有配偶和子女且随调或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同意调出函、同意接收函、独生子女证(或二胎生育证明)等。 金融企业需要在教育部直属院校、其他部委所属院校、中央与地方共建院校及列入“211”工程的地方院校范围内引进紧缺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的,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调京手续和本市户口。申请时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须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毕业生已修全部课程成绩单(30门课程以上,并经学校教务部门盖章);英语四级、六级证书复印件或成绩单。
金融企业聘用的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通过所在单位向其注册所在地区县人事局申请,经市人事局审核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时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劳动)合同、在京固定住所证明和近期一时免冠彩色照片一张。配偶和子女随往的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合同、独生子女证等。
十二、金融企业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申请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其他人才培训计划时可向市人事局或其委托机构申请经费资助。
十三、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需要在北京参加高考的,经批准后可参照《关于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上学问题的实施办法》(京经协办〔2002〕64号)执行。 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在入中小学就读等方面,由企业所在区县政府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办理。
十四、金融企业可根据对外业务需要,确定具备条件的适量业务人员,经市外事主管部门或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优先办理出国护照以及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务活动有关手续。 市属金融企业可根据开展对外金融业务的需要,确定适量业务人员,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后,实行一次审批,批件在年度内多次使用有效的办法。即上述人员年度内第一次出国,仍按原规定报批,经批准后年度内再次出国的,由本企业负责人批准。市属金融企业可根据在港澳地区开展金融业务的需要,确定适量业务人员,报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市外办)批准后,办理半年至一年多次往返港澳手续。
经批准实行一次审批,批件在年度内多次使用办法的有关业务人员,如需个别调整,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根据金融企业人员因公出国任务的需要,适当放宽因公护照有效期年限。
十五、对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的资金需要和年度性、临时性的项目资金需求,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给予资金支持。
十六、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金融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以企业为单位统一申报,由金融街商会和CBD金融商会免费受理,经市金融工作部门认定资格后由有关部门审核办理。
十七、本实施细则具体实施工作中的问题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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