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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枣政发[2004]3号文件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薛政发[2004]1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2-22 生效日期:2004-01-25
 

各镇政府、临城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业:
  现将枣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损害投资发展环境行为处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进一步优化全区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薛城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对损害投资发展环境行为处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查处和纠正违规行政行为,提高机关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全市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损害投资环境,需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审批部门或单位应在承诺的期限内办结项目审批手续,逾期不予办理致使项目流失,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审批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并予以曝光。

  第四条 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置行政审批、登记事项或将登记备案事项改变为行政审批的;
  (二)对已经废止或撤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行政审批登记的;
  (三)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强制进行行政审批前培训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超过规定时限拖延不办的;
  (五)无法律、法规依据,将行政审批作为企业注册登记前置条件的;
  (六)未按规定公布办证程序、办证条件、办证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办法的;
  (七)行政审批事项、收费项目不进行行政审批大厅集中办理,擅自在原单位审批、收费的。

  第五条 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认证、裁决等事项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设置行政处罚种类的;
  (二)擅自提高行政处罚幅度的;
  (三)罚款、没收财物不使用国家规定的收据的;
  (四)罚款不上交财政的;
  (五)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六)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时,违反执法程序或滥施处罚造成企业经营者或个体业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或者故意失职等行为造成扣押财物损毁,给企业或个体业户造成较大损失的,依法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证件,并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违反规定对企业或经济园区实施检查的,对其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据1999年7月9日国务院批准的《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经清理确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违规向企业或个体业户乱收费,所获取的违法收入一律如数退还,不能退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对乱收费、数额不满2万元的,给予效能告诫;数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含2万元),按照省纪委《关于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年检一律取消。试行联合年检制度,扩大免检范围,严禁在年检时搭车收费、征订报纸、强行入网等。违反规定的,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强迫企业或个体业户参加收费性质的培训、检查、评比、考核和学会、协会、研究会、学术研讨的,或强行向企业或个体业户拉广告、拉赞助、集资摊派、推销产品、安排人员、无偿占用财物、收取储蓄金、保证金、抵押金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效能告诫或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违反规定设卡并对过路车辆进行检查、对违规扣车、扣证、罚款的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按照《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路“三乱”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处理外,并可给予效能告诫或依法辞退处理。

  第十三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工程项目建设和政府采购等事项中,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而未实行的,包括在招标活动中有虚假招标、泄露标底等违规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山东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符合户口迁入、子女入托入学等规定的,有关部门不在承诺的期限内办理,或借机乱收费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 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向企业或个体业户借款、借物的,给予直接直接责任人或批准借款、借物的单位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

  第十六条 企业和个体业户有权自主选择会计、审计、公证、评估、咨询、律师、职业介绍、人事代理、商业保险及信息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或个体业户指定、强行介绍中介服务机构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从中收受好处费、介绍费的,收取的好处费、介绍费退还被收取单位和个人,或按照规定由有关部门收缴。给企业或个体业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从重处分。

  第十七条 强迫企业或个体业户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并依法赔偿。

  第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受到企业或个体业户投诉,责任在被投诉方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效能告诫。受到两次投诉,责任在被投诉方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受到3次以上投诉的,责任在被投诉方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或依法辞退;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九条 对以上干扰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各级经济环境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进行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意见》(枣发[2003]19号第33条规定处理,并由被举报、投诉单位出资5000-10000元对举报投诉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各级监察机关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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