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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计委高技术产业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2-24 生效日期:2004-04-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新兴产业形成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充分发挥厦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称“市计委”)高技术产业预算内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内基建资金中专项用于扶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部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计委和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称“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计委:负责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审批,编制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稽查,并组织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协调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
  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专项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方向和重点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扶持的项目不受技术源地和所有制的限制,主要是:
  1、厦门市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重点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建设项目;
  3、技术先进适用,可形成产业规模,填补和增强我市产业链发展中的产品、技术空白及薄弱环节。加速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机械制造等主导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提升海洋生物、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化、软件等新兴产业。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建设项目;
  4、有利于我市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防治环境污染以及防灾减灾的建设项目;
  5、以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进现代科学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为目标,促进农业优质、高产、高效的现代农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和扶持:
  1、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福建省项目成果转化项目计划的项目;
  2、经相关部门认定属于国际国内领先技术,能明显提高厦门市产业技术水平、产业优势和经济效益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3、技术先进适用、可形成产业规模、填补产业链发展空白、对延伸产业链、壮大产业群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关键项目;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项目;
  5、列入厦门市计委项目成果征集目录并重点推介的项目。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企业;
  2、项目法人代表必须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其领导班子必须具备较强的综合水平;
  3、企业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健全;
  4、企业具有较强的引进、消化和创新高新技术成果等技术支撑能力;
  5、企业申请项目的补助经费预算合理、可行,并有可靠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项目单位提交申请。
  项目单位向市计委报送企业的正式申请文件、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建议书申报表,项目建议书应按要求编写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第八条 市计委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1、市计委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先作为储备项目整理列入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储备库;
  2、市计委于每年3、9月份组织相关专家对储备库中的项目进行评选,选取符合第二章规定的使用方向和使用重点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单位向市计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计委组织有关工程、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专家答辩,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市计委予以批复,并列入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

  第九条 申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高技术产业重大专项、福建省项目成果转化项目计划,按国家、福建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申报程序办理。

  第十条 经正式批准的项目,由市计委和财政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定合同,对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

  第四章 使用方式


  第十一条 采用无偿补助、贷款贴息和政府资本金注入等方式。
  1、无偿补助。主要作为项目前期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的补助,补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2、贷款贴息。年贴息额控制在100万元以内,贴息年限为项目建设期内1-2年(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3、资本金注入。委托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国有企业作为出资人对项目进行投资,投入数额不超过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49%,并控制在500万元以内。注入的资本金不参与企业分红,项目建成两年后,出资人代表可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
  1、项目获得批准后,项目单位应抓紧办理开工前的有关手续,确保按批准的计划进度实施;
  2、项目获得批准后15日内,项目单位向市计委提交资金使用计划。市计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其它资金到位情况,按《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资金计划。市计委、财政局与项目单位签订《厦门市高技术产业预算专项资金使用责任书》;
  3、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4、项目建设实行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必须于1月和7月15日前按要求向市计委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及时限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法人必须及时向市计委报告;
  5、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需要进行较大调整,项目法人必须向市计委报批,市计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批,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市计委可视情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
  6、对于未按建设方案或调整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以及有其它违规行为的,经审计部门、稽察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稽察和检查后确认已无法继续实施或已失败的项目,计委视情况作出中止、调整、撤销项目的决定,并全额追回专项资金;
  7、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项目按国家的要求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
  1、项目按批准的建设内容或调整方案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和竣工财务决算后,且帐目清楚、帐物相符、手续齐全、管理完善,项目法人向市计委提出验收申请。市计委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对其进行验收;
  2、项目法人提交验收报告,其主要内容是:工程竣工报告,建筑安装质量评定;技术总结,设计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工艺、设备、经济指标的验证考核结论;推广应用报告;财务决算报告;效益预测、分析;全部工程竣工图纸;需说明的其它事项;
  3、市计委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价,作出验收结论。不合格的项目不予验收,基本合格但遗留较小问题的,在验收结论中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要求,限期落实完成;
  4、项目法人妥善保管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5、对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法人向市计委详细报告延期的原因和计划验收的日期。对逾期一年不能验收而又无合理解释的,市计委将处以包括撤项、通报批评、5年内不安排项目、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罚。

  第十四条 后评估管理。
  1、项目验收满一年后,项目法人要编写项目后评估报告,主要内容是:生产能力、系列产品开发能力;工艺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市场销售情况;投资回收、贷款偿还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组织管理经验、存在问题改进建议;
  2、市计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的运行状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编写评估报告,存档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厦门市其他机构
2004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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