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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财综字[2004]2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2-2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减轻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我省家禽养殖户和加工经销企业的影响,扶持家禽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4]1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禽流感疫情促进家禽业健康发展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4]1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止,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四、减半收取家禽经销户1-6个月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五、对专运我省活禽及其产品的货运车辆,凭产地公路运管和动物防疫部门核发的货运运单和检疫合格证,免征公路通行费。
六、各地区要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项目,严禁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消毒费、扑杀费,坚决纠正违规收取免疫费、检疫费,重复检疫、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七、2004年2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期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己经按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再退付。
八、上述因减免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九、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收费政策,是国家为扶持家禽业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抓好本通知落实工作,并在 2004年8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减免或取消基金和收费资金数额等,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0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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