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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5号--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复函》规定有关事项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5号 | 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 | |
发文日期:2004-02-25 | 生效日期:2004-02-12 |
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公平竞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复函》(财综〔2004〕3号,以下简称《复函》)。为贯彻落实《复函》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2月12日起,海关停止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
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公告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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