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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5号--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复函》规定有关事项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5号 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
  发文日期:2004-02-25 生效日期:2004-02-12
 

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公平竞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复函》(财综〔2004〕3号,以下简称《复函》)。为贯彻落实《复函》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2月12日起,海关停止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

  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公告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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