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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关于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证司[2004]11号 发文机关:商务部
  发文日期:2004-02-18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要求,请你所对所审计的上海上市公司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具体要求如下:
  1、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本着诚实信用、勤免尽责的原则,对上海辖区内上市公司存在的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和有关违规担保问题进行认真审计、如实上报。
  2、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审计报告出具当日向我办上报专项审计意见(本通知收到前已出具审计报告的于收到本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办上报专项审计意见)。专项审计意见以文字和表格相结合形式反映,表格附后。会计师出具专项审计意见时需同时报关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和电子文档,或发E-mail至行业联系人。
  联系人:袁同济 刘斌
  联系电话:6433200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
200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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