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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云政办发[2004]3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2-24 生效日期:2004-02-24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明电〔2004〕1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二月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规定,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我国家禽业造成的影响,扶持家禽业发展,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止,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车辆通行费,具体减免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具体减免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各地区要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项目,防止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消毒费、扑杀费,坚决纠正违规收取免疫费、检疫费、重复检疫、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五、2004年2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期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基金和收费,不再退付。

  六、上述因减免基金和使用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对因减免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而减少的收入,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补助办法,确保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

  七、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基金和收费政策,是国家为扶持家禽业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抓好本通知落实工作,并在2004年8月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减免或取消基金和收费项目、预计减免或取消基金和收费资金数额等,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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