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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及数据发布制度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政办[2004]2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3-30 | 生效日期:2004-01-01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统计局《关于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及数据发布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GDP核算和数据发布程序改革的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提高透明度和可信度,国家统计局出台了关于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的改革意见。这是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也是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需要,更是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搞准统计数据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改革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有关规范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准确反映人均GDP的实际水平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我省从2004年起实行省市两级采用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不断完善抽样调查方案,增强样本的代表性,建立健全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质量监督机制,加强审核把关,确保常住人口统计数据真实可信,以准确反映人均GDP的实际水平。加强常住人口审查评估,各市统计的常住人口数据以省统计局反馈的为准,各县(市、区)以市统计局反馈的数据为准,各地不得自行其是,以维护常住人口数据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各县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样本量,建立以县为总体的定期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制度,取得可靠的常住人口统计数据,逐步过渡到按新口径计算人均GDP。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实施好GDP核算及数据发布制度的改革工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实施好GDP核算及数据发布制度的改革工作。要充分尊重统计工作规律,不得超越制度规定的时间和发布程序要求统计部门提供GDP核算数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统计部门的工作,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及时全面地提供部门专业统计、财务会计等资料,满足GDP核算的需要。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做好GDP核算制度改革的宣传解释和数据衔接工作,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方面都要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规范表述和使用GDP的中文译名,不得再使用“国内生产总值”,而应采用加行政区名限制词的“生产总值”的名称;地区GNP改为GNI以后,不得再使用“国民生产总值”,而应采用加行政区名限制词的“收入总值”的名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及发布制度的意见
(安徽省统计局2004年2月)
为进一步完善地区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经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讨论同意,国家统计局先后印发了《关于我国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改革的通知》(国统字〔2003〕70号)和《关于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的通知》(国统字〔2004〕4号)。
现根据国家统计局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就我省地区GDP核算及发布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地区GDP和GNP中文译名
GDP英文全称为Gross Domestic Product,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最终成果指标。我国习惯上将国家和地区的GDP统称为国内生产总值。考虑到地区Domestic一词有“国内、地区、当地、家里”等多种涵义,为了更加准确和规范地表述,国家统计局决定将地区GDP的中文名称改为“地区生产总值”,特定地区的GDP用行政区的名称作定语,如“××市或县(区)GDP”,中文译名为“××市或县(区)生产总值”,简称××市或县(区)GDP。地区GNP即国民生产总值,改为地区“GNI”,相应中文名称为“地区收入总值”,特定地区的GNI用行政区的名称作定语,如“××市或县(区)GNI”,中文译名为“××市或县(区)收入总值”,简称××市或县(区)GNI。各地在今后的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年鉴及正式出版物中不再使用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国民生产总值”的中文译名。
二、严格执行年度GDP核算和数据发布的规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改革GDP核算的要求,结合实际,从2004年起我省年度GDP核算取消预计和初步核实两个步骤,按照初步核算和最终核实两个阶段进行:
(一)初步核算数在当年12个月进度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计算,发布时间不得早于次年1月15日。省级初步核算数据(即四季度报表,下同)于次年1月15日前报经国家统计局审核确认后,通过《统计公报》、《安徽统计信息网(内部办公版)》、《安徽统计信息》及有关新闻媒体等途径对外发布。市级初步核算数据于次年1月12日前上报省统计局,由省统计局审核确认,于次年1月15日后方可通过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公报、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对外发布。市级初步核算数未经省统计局评估确认不得对外发布使用。
(二)最终核实数据在统计年报、部门会计、财政决算等资料的基础上计算,于次年5月底前对外发布。省级最终核实数据报经国家统计局审核确认后,通过《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安徽统计年鉴》及其他正式出版物对外公布。各市最终核实数据于次年4月20日前上报省统计局,经省统计局审核确认后,通过当地统计年鉴或统计分析报告对外公布。
三、加强季度GDP核算和数据发布的管理
季度GDP核算按初步核算和最终核实两个步骤进行:
(一)初步核算数,在主要进度统计资料和有关部门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核算。省级初步核算数据于季后12日前报送国家统计局,经国家统计局审核确认后于季后15日后发布。各市初步核算数据于季后12日前报省统计局,由省统计局审核确认,于季后15日后对外公布,未经省统计局审核确认不得对外发布。
(二)最终核实数,根据年度GDP最终核实数对全年各季度GDP初步核算数进行调整,形成各季度GDP最终核实数,并对外公布。修订公布的初步核算数,既要修订GDP总量,也要相应修订增长速度。各市上年度季度最终核实数,随当期季度初步核算数据一并上报省统计局。
根据需要,各级统计部门对半年和全年所做的当期GDP预计数,仅供当地党政领导作为分析经济形势的参考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布,尤其是不得以统计分析报告、统计信息、内部办公网、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外公布。
四、建立和完善GDP数据的修正和调整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统计法,及时全面准确地提供部门专业统计、财务会计、预算决算等资料,满足GDP核算的需要。各级统计部门要不断加强统计基础工作,按照国家统计局改革方案的要求,开展GDP核算工作,建立GDP核算数据的修正和调整机制,根据不断完善的统计基础资料、经济领域的普查资料等,及时对GDP核算数据进行再核实和调整;在统计分类标准、计算方法发生变化时,也要对GDP历史数据作进一步修正和调整,不断提高核算数据的质量。同时,要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有关统计数据、统计指标的含义、计算范围和核算方法等,以提高GDP及增长率数据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五、采用人口统计的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
从2004年起,省级和市级采用人口统计的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并对历史数据作同口径调整。考虑到各方面使用数据的习惯,作为过渡性措施,可在两年内按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两种口径同时计算并公布人均GDP数据,公布和使用时须注明计算口径,两年后取消按户籍人口计算的人均GDP。
目前县级人口变动抽样调查的样本量不足,采取新口径计算人均GDP的条件不具备,因此各县暂缓使用人口统计的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仍按户籍人口计算人均GDP。各县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过渡到采取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
以上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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