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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04年《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陕财办会[2004]1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2-24 生效日期:2004-02-24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会计管理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工作秩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经济投资环境的好坏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战略决策的实施。我省经过近年来《会计法》执法检查,会计工作秩序有很大好转,但也暴露出诸多突出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会计工作质量,各级财政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和机构应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在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基础上,有重点地做好2004年《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现将2004年《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要在前3年单位自查和重点检查的基础上,继续有计划、分行业地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增加全面检查的内容:即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会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情况,重点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及规模以上事业单位设置总会计师情况及20%以上国有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情况。全面检查可采取同级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普遍检查或由所属单位自查,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重点抽查等多种有效形式。对2004年6月30日前按规定应设而未设总会计师的国有大中型企业,200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应设而未设总会计师的规模以上事业单位以及2004年纳入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范围而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要限期纠正。对逾期未纠正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按《会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各市(区)级财政部门、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应于今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部门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会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情况、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情况、国有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情况书面上报我厅;今年底前将规模以上事业单位设置总会计师情况上报我厅;今年9月底前将执行《会计法》重点检查情况上报我厅。

  三、2004年《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汇总表按调整后的表式(附后)填报。

陕西省财政厅
2004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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