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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统计局、汕头市物价局关于金平、龙湖、濠江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告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汕民通[2004]1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2-24 | 生效日期:2004-02-24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金平、龙湖、濠江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即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34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8元。
特此通告,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统计局汕头市物价局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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