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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统计局、汕头市物价局关于金平、龙湖、濠江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告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汕民通[2004]1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2-24 生效日期:2004-02-24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金平、龙湖、濠江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即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34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8元。
  特此通告,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统计局汕头市物价局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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