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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砖瓦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房地资矿[2004]7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3-0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矿政管理部门:
  自《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贯彻实施以来,本市各区(县)矿政管理部门从维护国家资源性资产的合法权益出发,不辞辛劳,不畏困难,扎扎实实,努力工作,为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付出了汗水和辛勤的劳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各区(县)对砖瓦粘土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费率和征收额度存在差异,且与国务院150号令规定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率差距较大,实征率低是一个较普遍的问题。
  为了维护国家和上海市地方性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规范统一本市砖瓦粘土资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沪财预[94]42号)文的精神,经研究决定:

  一、2004年1月1日起,各区(县)矿政管理部门根据砖瓦企业的生产规模(即各砖瓦厂的实际窑门数),按每门年生产75万标砖、销售额15万元的2%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每门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3,000元。

  二、粘土企业的承受能粘土企业的承受能力,分两年实施到位:即2004年每门暂按2,000元向砖瓦粘土企业足额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2005年征收到位,则按每门3,000元向砖瓦企业足额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今后,可视将随市场的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政策性很强,涉及面较广,各区(县)矿政管理部门要深入学习、宣传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本市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采矿权人的宣传教育,统一思想,提高对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目的、意义的认识和采矿权人依法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自觉性。

  四、各区(县)矿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制度建设,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狠抓落实,加强日常监督,矿产督察员要加强对砖瓦粘土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督察,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手段,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确保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足额征收和及时入库,努力开创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的新局面,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200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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