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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物价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通价费[2004]4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2-1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财政局、物价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苏财综[200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省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涉农收费的清理和公示工作,加强涉农收费管理,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有关单位要将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涉农收费项目清理和公示情况于2004年2月27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三、涉及到的收费单位即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略)
  
南通市物价局
二00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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