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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进一步重申严格控制提价项目出台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价发[2004]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3-0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市、县物价局: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重申严格控制提价目项目出台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物价局
二OO四年三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重申严格控制提价项目出台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年初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供应和价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5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125号)关于“2004年 一季度地方各级政府一律不得提高政府制定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规定和省局辽价传[2003]28号文件的具体要求,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积极做好有关方面的宣传解释工作,较好地落实了国家的政令。目前距离国家要求的一季度不得出台提价项目还有一个月时间。为了确保各地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确保各地一季度不出现违规出台提价项目问题,现进一步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从现在起到三月三十一日前,各市对政府定价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一律不得提高。
二、对必须调整的政府定价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要坚决推迟出台时间,并向申请调价单位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实行控价分工责任制和违价责任追究制。各市要将上述要求迅速传达所属县区物价部门,并负责监督落实。对违反规定擅自出台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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