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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成价费[2004]4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3-0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4]3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区(市)县物价局要负责做好本地区涉农收费公示相关内容的刷新工作。各相关执收单位要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放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436号])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0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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