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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发改价格[2004]452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
发文日期:2004-01-01 | 生效日期:2004-01-01 |
国家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调整PCT专利申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国知发规字[2003]125号)收悉。根据第39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PCT)大会通过的对PCT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议案,同意对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按附件《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二、你局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财政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04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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