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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统一界定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预[2004]1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3-04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深圳不发):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各级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农业支出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为便于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统一界定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的意见》(财预[2004]20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我省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原则上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剔除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一次性收入);

  二、省核定的税收返还净额、所得税基数返还及出口退税基数返还;

  三、省核定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调资专项转移支付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纳入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范围,请各地财政部门与人大有关部门商定。
  以上意见,请参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0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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