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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关于转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经贸资源[2004]1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2-24 | 生效日期:2004-02-24 |
各设区市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有关部门:
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促进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同时废止。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4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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