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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地税函[2004]4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02-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6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已进行了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如有取得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其重新进行申报,对多交纳入库的所得税款,可用于抵缴2004年税款,也可申请退库。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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