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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政发[2004]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2-20 | 生效日期:2004-02-20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二、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对经济普查的宣传工作做出规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介,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意义、内容和要求,让经济普查家喻户晓,让“经济普查,利国利民”的观念深入人心。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和社区组织的作用,广泛深入地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三、确保普查经费及时到位。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需要相应的财力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普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做好普查经费预算编制工作,把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对普查工作所必须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其他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给予解决,以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精心设计普查实施方案,搞好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培训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精心设计普查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进行普查试点,为正式全面开展普查登记摸索总结经验。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普查的工作量和技术要求,精心选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把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普查业务、思想作风正派的干部选调到普查办公室工作,并认真抓好各级普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依法进行普查,确保数据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和普查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建立普查各环节的岗位责任制。普查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明确分工和责任,强化整体配合,严格工作程序,加强对普查原始数据的审核,认真把好普查数据质量关,提高普查数据的时效性,提高普查的整体效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普查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提供普查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有关统计资料。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依法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数据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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