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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农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财综[2004]1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2-23 | 生效日期:2004-02-23 |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农业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农民建房收费包括土地证工本费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分别为5元和10元;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包括杂费(冬季可收取暖费)和由学校统一订购课本代收的课本费,杂费标准为小学25元、中学40元,取暖费标准为采用煤炉取暖的5元、使用锅炉供暖的10元(2002年5月8日前,经设区市政府批准调整了取暖费标准的,以调整后的标准为准);实行“一费制”的国家级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只向学生收取一项费用,小学每学期92元,中学每学期156元;农村普通高中可收取学费和择校费,学费标准暂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标准执行,择校费标准为农村省级示范性高中最高12000元,农村其他高中最高6000元;对确需住校学习的高中和初中学生,可适当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所在地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包括《暂住证》工本费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收费标准均为5元。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凡本通知规定以外的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均属于乱收费,要一律取消;超标准收费的要坚决纠正。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农业厅
2004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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