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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发改收费[2004]24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3-10 | 生效日期:2004-03-10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见附表(附件二)。
二、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本表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自行制定,并分别报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收入全部上缴省本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从2004年3月10日起执行。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琼价费字[1993]44号)和《关于调整技术监督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字[1994]290号)中的计量检定收费规定以及过去有关计量检定收费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04年03月10日
附件: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略)
二、海南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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