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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环保局、吉林省经贸委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关于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省价收字[2004]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2-1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经贸委: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总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令)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环保局
吉林省经贸委
200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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