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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杭价费[2004]1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2-16 生效日期:2016-12-11
 

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工商局、市经委、市贸易局、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3]1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如涉及需要注销收费许可证的,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缴销手续。

  附件:《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略)
  
杭州市物价局
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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