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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价费[2004]1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2-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工商局、市经委、市贸易局、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3]1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如涉及需要注销收费许可证的,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缴销手续。
附件:《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略)
杭州市物价局
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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