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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综[2004]13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2-25 生效日期:2016-12-11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综[2003]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取消、免收和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由各级人民政府主办、设立在乡、镇(区县人民政府所在镇除外)、村的初中及小学,免收在校就读的外来人员子女借读费。具体学校名单由市教委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在市财政局、市教委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到市、区县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票据和《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0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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