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政办发[2004]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2-25 | 生效日期:2004-02-25 |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得力措施,狠抓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的落实。要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具体部署、经常过问。要做到坚定不移,措施得力,不走过场。
各级政府在抓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确保政府采购规模逐年增长。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要将基本建设工程、国债项目(包括国债转贷项目)、市政、绿化及环保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增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办法,扩大直接支付规模。要通过政府采购,重点支持办公软件、计算机和汽车行业的发展,增强我省企业的竞争实力和发展后劲,优化经济结构,拉动我省经济增长。
二、认真做好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机构分设工作,进一步抓好制度建设,全面规范政府采购工作
各级政府要将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机构分设工作作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好。要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加快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分离工作的步伐,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独立设置与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集中采购机构。已经分设但没有与行政主管部门分离的,2004年上半年要分离出去。各地、各部门要在做好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抓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一是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对现行政府采购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原则不相符的,要予以废止或修订。二是在国家没有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之前,要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三、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尽快建立以财政部门为主,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有效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防止和消除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象及各种逃避政府采购的行为,克服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要协调好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形成综合管理与行业专业监督相结合的协作机制。要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开辟社会监督渠道,发挥新闻媒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本级政府采购当事人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监察部门应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察,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审计部门应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四、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队伍建设作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要在完善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的基础上,配好配足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把那些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的人员选配进来,充实政府采购队伍。要加强政府采购队伍的思想政治和廉政建设,建立定期轮岗和回避制度;尽快制定岗位技能标准,实行持证上岗。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岗位考核等方式,全面提高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努力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的政府采购管理队伍,确保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