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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预[2004]2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3-0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一、对本市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颁发《上海市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红证),可以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5地。
二、对本市涉及农民负担的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和农民进城务工收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重新整理(附后),请有关单位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各区县财政、物价、农业部门要加强监督,坚决取消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降低自行提高的收费标准,纠正不规范的收费行为。
三、各区县价格部门要继续发挥本市涉农价费公示制度的作用,努力实现涉农价费公示工作的长效和动态管理,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近期要指定专人对辖区内公示栏(牌)进行维护和更新,严格按照市财政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认真核对,确保公示内容准确无误。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3]51号)精神,保证涉农价费公示工作等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的正常经费。
附件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2:涉及农民负担的农民建房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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