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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吉林省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财综[2004]25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3-0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及机动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3]5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我省涉及机动车辆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编制了《吉林省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我省涉及机动车辆收费项目以公布的《吉林省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及机动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3]59号)为准,未经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
二、取消各地、各部门擅自设立的涉及机动车辆收费项目;取消道路交通清障收费、道路交通违章公告费。降低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卡和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另行发文。
三、对以往及此次取消的涉及机动车辆收费项目,各地各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也不得变相恢复征收,或将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物价部门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注销票据准购证并收缴已发放的票据。
附件:(略)
1.《吉林省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2.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及机动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3]59号)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物价局
200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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