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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2001年记帐式(十五期)国债付息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2-10 生效日期:2003-12-10
 

各结算单位、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2003年记帐式国债还本付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1002号),2001年记帐式(十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将从2003年12月18日起支付第二年利息(以下简称本期利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国债挂牌名称为“21国债(15)”,交易代码为“010115”,付息代码为“770115”,期限七年,年利率为3.00%。

  二、本期国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12月16日,凡于当日闭市后仍持有本期国债的投资者,为本期利息的最终所有者。本期利息支付日为12月18日,每百元面值的利息为3.00元。

  三、本期国债付息的除息基准日为12月18日。12月17日当日暂停交易一天。12月18日以除息价复牌交易,并仅在本期国债挂牌名称前冠以“XD”以示提醒。

  四、本期利息的兑付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代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确认代理付息资金到帐后,于12月17日汇总指定交易在各法人结算单位名下投资者的应收本期利息清算数据,并于次一工作日将兑息资金划付至相关结算单位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交收帐户内,由相关法人结算单位负责及时支付给投资者。享有本次利息但尚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在其办妥指定交易后,通过结算单位兑付本次利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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