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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周政办发[2003]12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2-1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业,驻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切实做好婚姻登记和晚婚晚育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生委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3]10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大力提倡晚婚晚育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晚婚晚育工作,统一思想认识,专题研究和部署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具体措施。要充分认识实行晚婚晚育对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重要意义,把晚婚晚育宣传和正在开展的“宣传教育进村、婚育新风进家”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树立新型的人口生育文化观念,做到家喻户晓,把晚婚晚育变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晚婚晚育任务目标。
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对适龄青年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把晚婚晚育作为内部的规章制度和纪律通过一定形式固定下来,坚持下去。村(居)民委员会要结合村(居)民自治,把晚婚晚育列入自治章程和村(居)规民约。
婚姻登记机关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做好当事人的晚婚动员工作。对达不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而要求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要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积极引导和鼓励未婚青年兼顾国家和民族利益,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进行健康查体。婚姻登记机关在宣传《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同时,要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晚婚晚育宣传工作,将有关内容张贴上墙,形成有利于晚婚的良好氛围。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要把在青年中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教育引导青年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在全社会带头营造晚婚晚育新风尚。
二、落实奖励政策,健全晚婚晚育利益导向机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淄博市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暂行规定》(淄政发[2003]110号等明确规定对实行晚婚晚育夫妇的奖励政策,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在认真兑现落实对晚婚晚育夫妇奖励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大对晚婚晚育夫妇的奖励力度,真正使晚婚晚育者在经济上得到实惠,营造一种晚婚晚育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晚婚晚育工作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积极为晚婚晚育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持和发展我区晚婚晚育工作的良好局面,进一步缓解人口出生压力,继续保持低生育水平,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要把晚婚晚育的任务指标分解量化,层层落实到部门和单位,签订责任,并把该项工作作为重要指标列入年终考核内容,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婚姻登记机关要将每月的婚姻登记情况通报区计生部门,以便及时掌握情况,搞好分析和调度。区计生部门要及时将情况通报各镇和办事处,各镇和办事处要及时做好为新婚夫妇的生育证发放工作,避免计划外出生。各部门要协调一致,共同把我区的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工作落实好。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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