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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云劳社[2003]10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2-01 生效日期:2003-12-01
 

各地、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根据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和我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我省《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作出如下补充通知: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包括云劳社[2003]15号文规定的四类人员及下列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一)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分流富余人员,达不到内部退养条件,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女40岁和男50岁以上的人员;

  (二)城镇集体企业中原已规范办理下岗手续、持有《下岗证》而仍未就业的人员;

  (三)参加失业保险的供销企业和二轻大集体企业中解除劳动关系现处于失业的人员;

  (四)国家机关和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辞退的现处于失业的人员;

  (五)夫妻双方现处于失业、家庭生活困难的城镇企业失业人员;

  (六)单亲家庭有抚养或赡养义务、家庭生活困难的城镇企业失业人员;

  (七)现仍处于失业的女40岁、男50岁以上,家庭生活困难的城镇企业人员。

  二、上述人员需要申办《再就业优惠证》的,其《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和管理,按省劳动保障厅等12个部门《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云劳社[2003]15号)和《云南省〈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使用管理办法》(云劳社[2003]22号)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辞退人员需要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应持辞退证明(原件)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能证明其失业现状的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申请,由劳动保障所到隶属的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申办。

  三、2002年9月30日以前的下岗失业人员申办《再就业优惠证》,应由工商和税务部门分别出具未曾办理过工商和税务登记的证明,才能给予认定办理。已办理过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就业人员,不应再发放给《再就业优惠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放宽发放对象的认定、《再就业优惠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

  四、上述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后,按国家有关再就业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云南省其他机构
2003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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