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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出境水责任目标与财政挂钩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许政办[2003]16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2-25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辖区内水环境质量,确保我市饮用水源出境水断面和景观水体水质达标,市政府决定,将各县(市、区)出境水责任断面与财政挂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主要河流及水质的现状,确定与地方财政挂钩的责任目标断面及水质控制目标(见附件)。

  二、市环保局负责制定断面监测与超标倍数核算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对各责任目标断面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每月通报一次。

  三、各责任目标断面的监测结果超标 0.5 倍以下的,每次罚款 3 万元;超标 0.5 至 1 倍,每次罚款 5 万元;超标 1 至 1.5 倍,每次罚款 8 万元;超标 1.5 倍至 2 倍,每次罚款 10 万元;超标 2 倍以上,每次罚款 15 万元。有两个以上断面的县(市、区)按断面数累计罚款;北汝河鲁渡断面水质超出规划值(化学耗氧量均值 22.3mg/L )或出现污染事故,迟报或瞒报一次罚款 1 万元。

  四、凡是责任目标断面超标 1 倍以上,由市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影响该断面的有关重点污染企业停产;超标 1.5 倍以上,由市环保部门依法责令断面控制区域内的所有水污染企业停产。

  五、凡是遇到市控断面不超标而省控断面超标情况的,按省控断面超标倍数计算罚款额并由有关县(市、区)责任断面水质情况按影响大小分摊。

  六、市环保局每季度将监测结果汇总一次报市财政局,罚款由市财政局从各县(市、区)财政中直接扣除,列入环保资金,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水质监测监控及奖励。

  附件:各县(市、区)责任目标断面及水质控制目标(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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