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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财综[2003]5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2-02 生效日期:2003-12-02
 

省公安厅,省体育局,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03]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03]27号要求,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涉及直接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相应取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随着省政府公布取消的两批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取消。
  (一)公安部门收取的“201”运钞免检通行证工本费、自行车分合式号牌工本费、易燃易爆化学特品准运证(含临时准运证)工本费、文化市场治安管理登记证工本费。
  (二)体育部门收取的体育经营合格证工本费(含临时经营)、体育经营专业人员资格证工本费。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各部门仍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经费支出,列入部门预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三、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收费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副业性收费票据缴销手续。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物价局
2003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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