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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发放2003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通告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2-18 生效日期:2003-12-18
 

根据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2003年第4号《公告》和《财政部、商务部》(财建[2003]356号)精神及补贴资金实际到位情况,现将我市2003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3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发放范围为:  (一)2003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期间在深圳市机动车回收有限公司报废、拆解的,使用年限在8--10年之间(即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在1992年1月1日--1994年12月31日期间)的深圳籍大型载货、载客汽车。
  (二)大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在4500kg以上(含500kg)的载货汽车,以及准牵引总质量大于4500kg的半挂牵引车;大型载客汽车是指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在19人以上(含19人)的载客汽车。
  (三)本次补贴范围不包括因事故造成的报废汽车和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

  (四)补贴标准为人民币4000元/辆

  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领程序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内的车主,凭申请领取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报告(单位需盖公章)和深圳市机动车回收有限公司开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原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到深圳市机动车回收有限公司进行登记。
  (二)深圳市经贸局和深圳市财政局对深圳市机动车回收有限公司登记的情况审核无误后,向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领单位和车主个人发放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
  (三)车主凭收到的《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到指定的银行领取2003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

  三、财政部下达给深圳市2003年度老旧汽车报应更新补贴资金的指标为:  大型载货汽车98辆,大型载客汽车88辆本次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从12月15口开始至31日结束,其中12月15日--24日为申请核实阶段,24日--31日为补贴资金发放阶段。在公告规定的发放范围和期限内,未申请领取报废汽车补贴资金的车主,视作自动放弃。

  四、我市2003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审核发放的具体工作由深圳市经贸局资源办和深圳市财政局企财处负责,咨询电话:82104362(市经贸局资源办),83938783(市财政局企财处)。具体验证、登记和汇总等工作由深圳市机动车回收有限公司(我市目前唯一取得国家资格认定的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负责,联系电话:26795111。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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