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律师事务所实行《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会[2003]20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2-19 | 生效日期:2003-12-19 |
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实行〈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函》(沪司发计财[2003]32号)已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你局拟定的《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总体上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61号)的规定,可以自2004年1月1日起在本市律师事务所中实行。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2003年12月19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