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律师事务所实行《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会[2003]20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2-19 生效日期:2003-12-19
 

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实行〈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函》(沪司发计财[2003]32号)已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你局拟定的《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总体上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61号)的规定,可以自2004年1月1日起在本市律师事务所中实行。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2003年12月19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