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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人部发[2003]64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3-12-19 生效日期:2003-07-01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3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
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228元、副总警监216元、一级警监204元、二级警监194元、三级警监184元、一级警督174元、二级警督165元、三级警督156元、一级警司147元、二级警司138元、三级警司129元、一级警员121元、二级警员113元。
请你们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事部(已撤销)
财政部
200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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