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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物价局关于改制为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退出《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通价费[2003]31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2-17 生效日期:2016-12-11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鉴于目前我市会计师事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均已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制企业,根据省物价局苏价费[2003]370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会计师事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均不再实行发放《收费许可证》及收费年审管理方式。原领取《收费许可证》的上述机构,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缴销手续。

  二、今后,你会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对上述机构的管理和行业自律,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发展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省物价局《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服务管理办法》(苏价服[1999]357号等收费规定,全面公示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坚持会计师事务和资产评估业务自愿、委托的原则,规范收费行为,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南通市物价局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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