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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广西天湖贫困地区扶贫计划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陕国税函[2003]51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3-12-1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西安、渭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广西天湖贫困地区扶贫计划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3]1262号)要求,请你们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向无偿援助项目销售的货物进行实地核实。对符合免税条件的,请按照通知规定及时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0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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