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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调整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执收部门的复函》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食药监办[2004]3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2-17 生效日期:2004-0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调整了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的执收部门。将原由卫生部门收取的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划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收取。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调整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执收部门的复函》(财综[2003]9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10)68313344-173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4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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