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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机监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5]9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27 | 生效日期:2006-01-01 |
各市(地)、县、物价局、财政局、农委,省农垦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机监理收费,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 l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农机监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机监理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行署)和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收取。收费项目包括四项:拖拉机号牌工本费、拖拉机及驾驶员证件工本费、驾驶许可考试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二、农机监理收费标准
(一)拖拉机号牌工本费、拖拉机及驾驶员证件工本费依法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 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
1、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每人次200元。其中: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农机安全法律法规、机械常识、操作规程)30元;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60元;科目三(挂接机具、田间作业技能)50元;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60元。
2、联合收割机、链轨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每人次150元。其中:科目一30元;科目二60元;科目三60元。
3、对考试不合格者,每个科目可免费补考一次,再次补考减半收费。
(三)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
1、使用检验设备(检测线)检验,每次60元。人工检验,每次30元。
2、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可以免费复检一次。再次复检减半收费。
三、市(行署)和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别缴入同级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15款“农业行政性收费收入, 科目。支出由同红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主要用于制作拖拉机号牌和驾驶员证件、驾驶许可考试、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等项支出。
四、各级价格、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收费的监督检查。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对不按国家规定规程进行检验和考试的一律不得收取费用,严禁只收费不服务。并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此通知自2006年1月1曰起执行,收费期限暂定三年,收费标准试行一年。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机安全监理收费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综字[2002]71号)文件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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