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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方式试行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政发[2005]5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26 | 生效日期:2005-12-26 |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方式的试行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方式的试行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县乡财政收支行为,提高县乡财政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快建立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方式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科学界定和合理划分县乡政府的事权及支出责任 (一)科学界定县乡政府事权。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县乡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职责范围。县(市、区)政府不得把应承担的事权转嫁给乡镇政府,必要的事权调整,必须配备相应的财力。合理界定乡镇政府事权,乡镇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的事务,应纳入上级政府的事权范围,逐步将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转变到加强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上来,建设服务型基层政府。
(二)合理划分县乡政府支出责任。凡属县 (市、区)政府事权、应由县(市、区)承担的支出,县级财政要全额保障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乡镇;县(市、区)委托乡镇承办的事务,也要足额安排经费;对不应由集体承担和农民负担的公共支出,应逐步纳入县乡财政支出范围。
(三)不断优化县乡财政支出结构。县乡财政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调整支出结构,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的投入,为农村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县乡财政支出要优先保证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发放、政权运转和义务教育等支出。
二、大力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 在继续完善省管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同时,以县(市、区)为单位,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改革和完善县(市、区)对乡镇的财政管理方式。
(一)对经济较为发达、财政收支规模较大、财政收入增长能够满足自身支出需要的乡镇,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财政管理模式,乡镇编制完整规范的财政预算,县(市、区)财政部门加强对乡镇财政收支的监督管理。县(市、区)要在合理界定乡镇政府财权与事权、明确划分乡镇财政支出范围与责任的基础上,对乡镇实行比较规范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乡镇要科学测算预算收入和支出,划分支出类别,制定各类支出标准,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原则、内容和程序,编制财政收支预算,组织预算执行,并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乡镇政府财政预算应反映乡镇所有收入和支出,按法定程序审批。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指导乡镇编制和执行预算,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
(二)对其他大多数乡镇,在保持乡镇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方式,乡镇财政收支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县(市、区)财政部门加强对乡镇财政的指导和管理。其主要内容为:
1.县(市、区)对乡镇比照县直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明确当年预算安排顺序和重点,提出乡镇政府部门预算的指导意见,报县(市、区)政府批准;乡镇政府根据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出的指导意见,编制上报乡镇政府部门预算,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乡镇财力状况下达预算控制数;各乡镇根据预算控制数调整预算后再次上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经县 (市、区)政府审查后,按法定程序审批。乡镇政府在预算执行中提出的预算调整要求,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报县(市、区)政府审查后,按法定程序审批。
2.统一设置财政收支结算账户。取消乡镇财政所设置的财政总预算会计,改为在乡镇财政所设置乡镇政府单位预算会计,负责乡村两级财务管理。取消乡镇财政所在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所有账户,由县(市、区)国库收付机构在各乡镇金融机构统一开设乡镇财政收支结算专户。乡镇所有预算内外收入就地缴入“结算专户”,通过“结算专户”按收入科目上划县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由县(市、区)国库收付机构分乡镇进行核算;乡镇各项支出,除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达用款单位的部分外,其他支出均通过“结算专户”办理。
3.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乡镇财政支出以年初预算为依据,按“先工资、后重点、再一般”的原则拨付。财政供养人员工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公务经费根据乡镇财政所的用款计划和乡镇负责人的签批手续,由县 (市、区)国库支付机构直接支付或实行授权支付;用于“以钱养事”的事业发展项目支出,经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考评、提出支付方案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给商品或服务供应者。
4.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乡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乡镇根据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县(市、区)财政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由县(市、区)政府采购经办机构集中统一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由国库直接支付到供应商。
5.票据县级统管。乡镇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其他税费征缴凭证等,其管理权收归县 (市、区)财政部门管理,实行票款同行、以票管收。
三、逐步完善乡镇财政所的管理体制和职能 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试行)》 (鄂发 [2003]17号)的要求,乡镇设置财政所(加挂经管站牌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承担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农村经营管理和零户统管、农民负担监管等工作。具体业务接受县(市、区)财政、经管主管部门的领导。
财政所(经管站)具体工作是:乡镇财政收支管理,包括乡镇政府预(决)算编制、税收收入监管、非税收入征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征管、易涝地区农业排涝水费征管,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资金监督和管理、各项财政补贴(补偿)资金发放和监管、乡镇公益服务资金的投放和兑现管理等;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偿资金的投放和回收管理;乡镇财务管理,包括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乡镇国有资产管理和乡镇政府债务管理;村级财务的受托管理,包括村级资金、账务的代管和服务,农村集体资产和债务的监督管理等;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包括农民负担政策宣传、负担项目审核和分解落实、涉农收费监督管理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和纠纷仲裁;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零户统管和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管理等。
四、不断完善和强化县乡财政监督管理 (一)完善县乡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全面、科学、客观、细致的原则,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将县乡政府所有政府性资金都纳入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的完整性和透明度;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县乡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等都要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严格做到收缴、罚缴和收支分离;进一步整合财政资源,统筹安排使用县乡政府财政性资金,增强财政保障能力。提高县乡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增强部门预算的科学化、规范化;创新财政支出形式,进一步扩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范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完善县乡政府债务监控制度,全面清理、核实和锁定县乡政府债务,严禁新增债务,积极稳妥地化解债务。乡镇政府和财政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和违规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二)强化乡镇财政财务监管。乡镇财政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统一管理乡镇各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收支。完善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乡镇转移支付资金、村级的财政补助资金,要加强审核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加强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搞好清产核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农民税费征管监督。
(三)加强村级财务收支管理。进一步明确村级支出的范围、标准和资金来源,村级组织因免征农业税减少的农业税附加收入,乡镇以上财政要给予必要补助,保证农村“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和办公经费的正常开支需要。乡镇在村民自治框架内和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村级资金、村级账务委托乡镇代管”的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规范村级财务活动。帮助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尊重村民监督财务的权利,对村级财务定期在村公开,规范村级收支行为。
五、建立健全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建立县乡财政收入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保护县乡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强化收入征管,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严厉打击偷税、逃税、骗税和抗税行为;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越权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或变相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到期的要及时恢复征税;清理和规范县乡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完善奖励和补助政策,对积极缩减县乡政府财力缺口、大力精简县乡机构和人员、有效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县(市、区)和乡镇,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助。建立县(市、区)对乡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困难乡镇的倾斜力度,尽可能增加乡镇可用财力。
继续深化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加快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推进乡镇减人、减事和减支。严格核定和控制乡镇行政和事业编制,全面清理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做好定编定岗和人员分流工作。按照事业单位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整合乡镇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职能,财政安排的公益事业支出不能减少,探索“以钱养事”的新机制、新办法;剥离经营性职能,实行市场化运作。积极探索建立乡镇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方式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各县(市、区)财政局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并报市(州)财政局和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驻各市县财政工作联络组以及市(州)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认真深入调研,完善政策措施,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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