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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财费[2004]8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0-14 | 生效日期:2005-01-01 |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和完善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加强廉政建设,进一步促进执法单位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杭州市市级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杭州市市级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杭州市市级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罚没物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法单位)罚没物资的管理。
法律、法规对罚没物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物资,是指执法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收的各种物资、不予返还的赃物,以及无主物品。
第四条 罚没物资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隐瞒、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理。
第五条 杭州市财政局是本市罚没物资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监督本市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的拍卖、变价、销毁及罚没物资处置收入的入库等有关工作,各执法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罚没物资管理。
第二章 罚没物资的管理
第六条 执法单位在执法行为中依法收缴、没收物资时,必须向执法对象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附件1),不得使用白条,不得自印收据,不得延缓、甚至不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第七条 执法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单位内部罚没物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定期结算、清仓等制度,设立罚没物资专项帐册,指定专人负责罚没物资的管理。
第八条 对未结案的暂扣物资,执法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暂扣物资转为罚没物资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罚没物资的处置
第九条 罚没物资处置应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效能原则。
第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物价、工商和监察部门,通过综合评议确定有一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作为定点评估和拍卖机构,委托其负责罚没物资的评估和拍卖。
第十一条 罚没物资实行结报制度
执法单位收到本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所列罚没物资,可按规定程序处理,并根据处理结果填写《杭州市罚没物资结报表》(附件2),于次月10日前报市财政局备案;
执法单位收到其他罚没物资后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填写《杭州市罚没物资结报表》,于次月1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执法单位报送的《杭州市罚没物资结报表》后,应在当月与执法单位联系,核对罚没物资数量。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罚没物资的数量和结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以公平、公正、合理为原则,按期完成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评估结束后,由市财政局委托拍卖机构对罚没物资进行公开拍卖。拍卖物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专卖专营的,竞买人必须持有效的专卖、专营许可证明。
第十五条 拍卖物成交后,拍卖机构应及时将拍卖结果告知市财政局和执法单位。拍卖所得款由拍卖机构直接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 执法单位依法缴获下列物品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一)水果、蔬菜、鱼类、肉类、冰冻物品等易腐、易烂和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物品,执法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所得收入由执法单位上缴国库。对上述确属无法变卖的罚没物资和无法消除冒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尚可使用的罚没物资,在认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无危害的前提下,可捐赠给社会福利机构,由受赠单位出具收据。受赠单位应将受赠的罚没物资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不得作为商品出售。
(二)依法没收、追缴的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毒品、制毒原料及配剂、管制药品以及秘密文件、图表资料、珍贵文物、珍贵动物、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由执法单位按国家规定上缴专管部门处理,同时将交接清单抄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经有关部门检验或鉴定,罚没物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执法单位监督销毁,并将销毁记录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1、不能做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2、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产品的;
3、失效、变质的;
4、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
5、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
6、属于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
7、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及残次器具零配件;
8、伪造、盗用、盗卖检验及检定印、证的;
9、其他应销毁的罚没物品。
第四章 罚没物资的退还
第十七章 经行政复议、复审后改变或撤消行政处罚,应将罚没物资返还当事人的,依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当月处罚尚未上报财政部门,由执法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二)已上报财政部门尚未处理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单位填写《杭州市本级罚没物资退还申请表》(附件3),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退还;
(三)罚没物资已作变价处理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单位填写《杭州市本级罚没物资退还申请表》,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收入退还书,按变价金额从国库退还资金。
第五章 罚没物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执法单位纪检部门和财务部门对本单位的罚没物资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定点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行为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并查实有违规行为,将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罚没物资管理与处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
1、罚没物资收缴情况的真实性;
2、是否按规定将罚没物资清册及时报送市财政局;
3、罚没物资收据领取、使用、保管、结报核销情况;
4、有无隐匿、转移、挪用罚没物资;
5、需要核查的其他重要情况。
第二十一条 执法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执法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财政局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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