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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一核定我省职称资格、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价费[2004]23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9-13 | 生效日期:2004-10-01 |
市人事局: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一核定我省职称资格、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2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统一核定我省职称资格、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统一核定我省职称资格、执业资格考试 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4]253号
省人事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收费管理效率,保证我省相关考试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现就统一核定省人事厅组织的职称资格、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范围为经人事部批准的在我省开考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笔试或口试)收费。
二、我省人事部门在组织上述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为:省考试费+上缴国家考务费。其中省考试费统一按每人每科35元执收,上缴国家考务费按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的相应考务费标准执收。
三、为方便收费,考试费标准尾数取整。尾数小于、等于2.5元、7.5元的分别退至0元、5元,尾数大于2.5元、7.5元的分别进至5元、10元。
四、人事部门收取考试费后,不得再向考生收取报名费等费用。
五、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中有关考试收费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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