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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财政局工作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0-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颁布的《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转变职能、增强服务意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工作行为责任是指我局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及其不良后果。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过错。应追究工作行为责任:
1.工作时间私自离岗,影响工作的;
2.酗酒闹事,影响工作的;
3.工作时间玩棋牌麻将、电脑游戏,影响工作的;
4.推诿扯皮、拖延工作的;
5.无故中断通讯、无法取得联系,影响工作的;
6.无正当理由,积压公文15个工作日以上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7.被投诉对服务对象有不文明言行情况属实的;
8.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安排的;
9.在拟办文件中出现原则性错误的;
10.在拨款过程中操作错误,误拨款项,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对上级交办的事项以及应给基层单位和部门办理的事项顶着不办、拖着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以上1、2、3、4、5各款属一般过错,6、7两款属较大过错,8、9、10、11各款属重大过错。
违反廉政规定和纪律的,不属于本办法范围。
三、考核处理
1.成立昆明市财政局工作行为责任追究小组,局长任组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局办公室主任、市监察局派驻市财政局监察室主任、人教处处长、机关党委副书记任小组成员,责任追究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室,负责协调此项工作,认定工作行为责任、实施考核和处理。
2.工作行为责任追究采取记分制。一般过错每次记1分,较大过错每次记2分,重大过错每次记3分。一个季度内记3分者实施诫勉谈话;一个季度内记6分者扣发三个月外勤及加班补助,在局内通报批评;一个季度内记9分者扣发全年外勤及加班补助,报请局党组取消年度优秀公务员评选资格;一个季度内记12分者扣发全年外勤及加班补助,报请局党组给予取消评选称职以上公务员的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降职使用处理。
四、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监察局派驻市财政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昆明市其他机构
200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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