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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全市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泸市府办发[2004]7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0-15 | 生效日期:2004-10-15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自《法律援助条例》于2003年9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广大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充分反映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工作实绩,鼓励先进,进一步推动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于今年底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对象
(一)先进集体
1.区县司法局;
2.法律援助机构(含法律援助工作站);
3.法律服务机构(即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
4.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二)先进个人
1.法律援助机构(含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专职律师;
2.社会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司法行政机关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为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无收费现象,无社会投诉现象,无当事人不满意现象;社会信誉好、群众信任程度高。
2.法律援助机构要有经编制部门批准的正式编制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接待场所,法律援助经费已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有较完备的办公设施;组建了一定的法律援助网络(法律援助工作站);有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包括咨询接待、审查受理、质量监督、案件归档等),运转规范有序,办案数量递增,办案质量不断提高。
3.法律服务机构积极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和办理公益法律服务,办案质量高、办理案件及时、有效,案卷整理规范认真,办理过有较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受到政府肯定、法院认可、群众满意。
4.司法行政机关和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应是对推动本地法律援助发展有特殊的贡献,或使本地法律援助机构健全,人员素质高,办公设施齐全,经费保障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多、质量好,为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较大作用。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法律援助事业,不求索取,乐善好施,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真诚的奉献精神。
2.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无偿的法律服务,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群众反映良好,或者组织指导法律援助人员办理过有较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3.熟悉法律援助业务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突出,积极接受和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任务,遵守执业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收费现象,无群众投诉。
三、评选方法
由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评选条件进行推荐,将其书面事迹材料和评审表报送市司法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表彰。
四、表彰名额
(一)表彰法律援助先进集体15个;
(二)表彰法律援助先进个人25名。
名额分配见附表。
附件:(略)
1.泸州市2004年表彰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2.泸州市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审批表
3.泸州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审批表
泸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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