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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发[2004]19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9-30 | 生效日期:2004-09-30 |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除农业部门收取的农药登记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费和产品检验收取的检验费外,其他部门收取的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和费用一律取消。
二、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对已实施检验检测的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检测,销售和流通环节对蚊香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不得收取检验检测费;有关单位为蚊香生产销售企业提供的各类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三、省物价、财政部门将按照审批权限,对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整顿,本着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重新核定蚊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认真部署和安排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清理整顿工作,务求抓出实效,并于2004年11月底以前,将各市清理整顿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收费情况书面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略)
山东省其他机构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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