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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发[2004]19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9-30 | 生效日期:2004-01-01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你局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到期停止执行。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略)
山东省其他机构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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