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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价费发[2004]19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9-30 生效日期:2004-01-0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你局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到期停止执行。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略)

山东省其他机构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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